欢迎您访问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骑“共享单车”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浅析

2017-11-08 15:22:19来源:网络阅读

2016年11月份以来,共享单车在深圳、上海、北京、厦门等地风靡,但市民在骑行过程中受伤的新闻也不断暴露出来。故不禁让人思考,在我们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发生意外伤害时,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一、扫码骑行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骑“共享单车”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浅析

  市民通过注册共享单车账号之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在事实上形成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的责任。

  二、共享单车自身存在产品缺陷时如何定性

  据报道称,有网友表示由于大多数共享单车使用的是“实心轮胎”,其摩擦力较小,避震性能不佳,若是遇上地面凸起的地方,则车身容易发生打滑,属于产品缺陷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为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若是共享单车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予以确认确属存在产品缺陷,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用者自身过错导致损伤如何定性

  近日国内发生多起不满12周岁儿童因骑行共享单车导致的损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若是出现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导致受伤的,其监护人将是第一责任人,将承担主要责任。

  另据云南网的报道,ofo共享单车昆明地区负责人王先生称,“市民在使用小黄车前都要先注册app,未成年人是无法实名认证完成注册的。如果是正常使用车辆,我们都是有意外保险的。但没有通过合法正规的操作流程取得小黄车使用的,这种行为是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的。所以希望家长们能够监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要纵容孩子非法使用小黄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由此可见,即使是租用者自身有过错导致损伤,依然可以向共享单车企业请求相应的赔偿或公平责任下的补偿。

  四、租用者被其他人撞伤如何定性

  如果是被其他人装伤,属于交通事故的,按相应交通事故程序来处理,对方是机动车的,还涉及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问题;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市民事前不要违规操作骑行共享单车,若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害后,应当及时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所骑行的共享单车进行保存,方便事后的鉴定和索赔。但是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自己摔伤的,家长具有重大过错,将应承担大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