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关于网络约车问题,会议认为,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近期,交警在执勤中发现,一些路段发生交通拥堵,原因都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及时拆除现场,尤其在早晚高峰时间,这种情况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
提示:新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